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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原因不能成行,旅行社不能扣除全款



作者:本站 来源:丽水旅游网 点击数: 时间:07-02-07 09:49:41



案例

洪先生报名参加了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泰国七日游”,费用为5000元,出团时间定为3 月12日。3月11日,洪先生因遇紧急公务,不能如期出游,并于当天晚上通知旅行社,并询问能否更改出游时间或扣除损失退还余款。旅行社负责人表示不能更改出游时间,也不能退款,理由是所有的费用已经支出。洪先生认为旅行社的说法不妥。

分析与处理

洪先生与旅行社建立有合同关系,双方都应该遵守合同,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洪先生因遇紧急公务无法出游,故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应由洪先生承担。如果双方对违约责任有约定,应按照违约条款执行。如果双方没有就违约进行约定,那么应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可以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守约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洪先生应当赔偿旅行社因其退团而受到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为办理出境旅游已支付的护照费、签证费等以及因退团旅行社损失的收入等应当扣除,机票、餐、房、车等预付款或交付定金的款项,旅行社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应当根据损失的证据扣除,景点门票等所有尚未发生的费用应当退还洪先生。旅行社全部扣除旅游费用的说法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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