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旅发〔2008〕38号
转发省旅游局关于加强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换证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风景旅游局、市直各旅行社:
现将省旅游局《关于加强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换证审核工作的通知》(浙旅管理〔2008〕92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文件要求,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关于此项工作,我局再次强调,请各县(市、区)旅游局和市直各旅行社认真对待,不要因为过期换证,使得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终止旅行社经营资格。
二OO八年六月十日 附件:《关于加强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换证审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换证审核工作的通知 浙旅管理[2008]92号 各市(含义乌)旅游局(委):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旅行社应当在许可证到期前的3个月内持许可证到原颁证机关换发。”现在发现有少数旅行社在经营许可证过期后才申请换证,其中个别旅行社的许可证已经过期半年以上。为此,各市旅游局(委)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换证的审核工作。 我局要求各地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和指导,依法行政,规范审核程序,严把质量关。对经营许可证超期的旅行社,我局将不予换证,其经营许可证按自动失效处理,终止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资格。欲继续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须重新申请设立。希望各市加强对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换证审核工作的管理,强化对旅行社的日常管理,促进我省旅行社发展水平的提升。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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