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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旅游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丽旅发领〔2007〕1号


作者:丽水市旅游发展领导小组 来源:丽水旅游网 点击数: 时间:07-07-07 20:52:44



关于印发县(市、区)

旅游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工作要求,充分调动各县(市、区)政府发展旅游业的工作积极性,快速推进全市旅游产业发展,根据丽委发〔2005〕3号文件、丽政发〔2007〕23号和丽政办发〔2007〕3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县(市、区)旅游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自2007年度起,对各县(市、区)政府旅游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现将《县(市、区)旅游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三日


县(市、区)旅游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工作要求,充分调动各县(市、区)政府发展旅游业的工作积极性,快速推进全市旅游产业发展,根据丽委发〔2005〕3号文件、丽政发〔2007〕23号和丽政办发〔2007〕3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指标(总分100分)
  1、旅游项目投入(20分)

  按年度投入完成额及完成重点项目前期考核:

  (1)按旅游项目年度实际投入每完成1000万元得1分,累计得分。以上投入须有凭证,没有凭证不得分。

 (2)列入全市旅游重点项目前期,完成项目前期(规划、可研、报批、立项或取得项目核准)得3分;招商成功,签订正式协议并到位前期资金,得3分(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分);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得2分。此项视前期完成不同阶段累计得分。
  2、旅游政策扶持(7分)
  (1)政府出台旅游业扶持政策,得2分。
  (2)设立旅游专项发展资金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得5分;50(含50万元)-100万元的得3分;20(含20万元)-50万元的得2分;低于20万元的得1分。
  3、旅游发展指标(16分)
  (1)国内旅游接待人次超过80万(含80万)人次得3分;国内旅游接待人次在50万(含50万)— 80万人次得2分;国内旅游接待人次在50万以下得1分。同比增幅在30%以上得3分;在20-29%得2分;在10-19%得1分。

  (2)入境旅游接待超过5000(含5000)人次得2分;入境旅游接待在1000(含1000)—5000人次得1分;1000人次以下得0.5分。同比增幅在30%以上得2分;在20-29%得1分;在10-19%得0.5分。

  (3)旅游总收入超过4亿元(含4亿)得3分;旅游总收入在1亿元(含1亿)—4亿元得2分;旅游总收入在1亿元以下得1分。同比增幅在30%以上得3分;在20-29%得2分;在10-19%得1分。

  4、旅游规划编制(2分)
  2005年以来编制(修编)县(市、区)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的得1分;当年编制旅游区规划并通过评审的,每1个得1分。
  5、旅游宣传促销(5分)
  (1)当年各县(市、区)组织开展主要客源地旅游促销活动2次以上,每次得1分。不到2次的每少1次扣1分。
  (2)按要求参加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促销活动的,得2分,每少1次扣1分。
  (3)积极开展旅游宣传,在境内外省级以上媒体进行旅游形象宣传广告,得1分。

  6、旅游节庆(2分)
  县(市、区)组织开展旅游节庆活动1次,得2分。

  7、旅游资源(3分)
  (1)当年新增国家级风景区、水利风景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全国文保单位等,每1个得2分。
  (2)当年新增省级风景区、森林公园、文保单位等,每1个得1分。

  8、旅游产品(7分)

  当年新增5A级旅游区,每1个得5分。
  当年新增4A级旅游区,每1个得3分。
  当年新增3A级旅游区,每1个得2分。

  当年新增2A级旅游区,每1个得1分。
  当年新增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每1个得2分。
  9、旅游接待设施(11分)
  当年新增五星级旅游饭店,每1家得5分。
  当年新增四星级旅游饭店,每1家得3分。
  当年新增三星级旅游饭店,每1家得2分。

  当年新增二星级旅游饭店,每1家得1分。

  当年新增省级绿色饭店,每1家得2分。
  当年新增国际旅行社,每1家得3分。
  当年新增国内旅行社,每1家得1分。
  10、“四场硬仗”(16分)
  旅游集散中心:建有旅游集散中心得4分;有项目立项、资金到位得3分;项目立项得2分;有规划和工作计划得1分。

  完成标识标牌计划得4分。超额完成或未完成按比例增减分。

 完成旅游公厕计划得4分。超额完成或未完成按比例增减分。
  完成信息化建设。建有旅游网站得2分,正常维护和更新得2分。

  11、旅游行业管理(9分)
  县(市、区)自行组织培训,参加人数超过从业人员(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区)50%,得2分。未达到要求酌情扣分。
  认真做好旅游统计和旅游信息工作,得2分。不符合要求视情扣分。
重视旅游安全工作,制度健全,机构健全,预案完备,责任落实,无安全事故,得3分。不符合要求视情扣分。

  重视旅游市场秩序、服务质量和经营规范,无超范围经营,无虚假广告,无黑车、黑导、黑社,无重大旅游投诉,得2分。不符合要求视情扣分。

  12、优秀旅游城市创建工作(2分)

  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创优工作任务得2分,未完成视完成情况扣分,没有创优任务的此项不得分。

  13、加分项目

  获得省委、省政府命名的旅游经济强县(市、区),可直接评一等奖;

  获得省委、省政府命名的旅游经济强镇(乡),一个加5分,获省委、省政府命名的旅游特色村一个3分;

  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企业获得国家各部委、省委省政府评定的旅游行业集体荣誉称号一次加5分;

  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企业获得省直各厅局、市委市政府评定的旅游行业集体荣誉称号一次加3分。

  三、奖励办法

 按考核得分排名设一等奖1名,奖励5万元;二等奖2名,奖励3万元;三等奖3名,奖励2万元。奖励资金从丽水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于对各县(市、区)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奖励。风景旅游局领导和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可由当地政府从县(市、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等额列支予以奖励。

  年度旅游安全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评奖。

  四、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年终总结,认真开展自查(自查打分情况必须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并将自查结果于次年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市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区)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本办法由市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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