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旅发〔2006〕66号

各县(市)风景旅游局、市直各旅游企业:

为了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尽可能地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护旅游者的生命安全,保进丽水旅游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平安丽水”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我市旅游业发展实际,制定了《丽水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此页无正文)

 

 

丽水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尽可能地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护旅游者的生命安全,促进“平安丽水”建设,根据《浙江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丽水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结合我市旅游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处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而发生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重大伤亡事件。

第三条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

(一)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旅游者伤亡事件,包括:水旱等气象灾害;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其他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旅游者伤亡事件,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特指发生重大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事故。包括: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死亡事件,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

塌等造成旅游者伤亡的突发事件。

第四条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在处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二)属地救护,就近处置。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体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事件发生旅游企事业单位和事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相关的应急救援工作,运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三)及时报告,信息畅通。市、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有关事件的救援报告时,要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向上级部门及相关单位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并及时处理和做好有关的善后工作。

第五条 应急预案体系

(一)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全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市旅游局工作职责,为应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预案。

(二)县(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县(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旅游局备案。

(三)旅游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旅游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制定,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备案。

(四)旅游节庆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单位负责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主办单位审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旅游局设立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为市旅游局各处(室)负责人。

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根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情况,决定本预案启动和终止;

(二)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市性、跨县区域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参与市政府重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调查工作;

(四)执行省旅游局和市政府下达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置任务。

第七条 应急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旅游安全工作的副局长担任。主要工作职责:

(一) 承担应急协调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 保持与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联系;

(三) 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领导小组的决策;

(四) 组织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

(五) 指导和协助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 市旅游局各职能处室根据工作职责承担相应应急工作。

第三章 处置机制

第九条 预警发布

建立健全全市旅游行业警告、警示通报机制。市、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可能导致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预告信息,以及本地区有关涉及旅游安全的实际情况,适时通过媒体发布相关旅游警告、警示,并将情况及时逐级上报。

第十条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等级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按旅游者伤亡程度分为重大(Ⅰ级)、较大(Ⅱ级)、一般(Ⅲ级)三级。

(一)重大(Ⅰ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重伤或3人以上死亡的,或一次造成5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造成3人以上中毒死亡的。

(二) 较大(Ⅱ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5至9人重伤或1至2人死亡,或一次造成20至49人严重食物中毒且有1至2人死亡的。

(三) 一般(Ⅲ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至4人重伤,或一次造成1至19人严重食物中毒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分级响应

(一)当发生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市旅游局启动应急预案,事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进行具体响应。

(二)发生较大(Ⅱ级)及以下突发公共事件时,市、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 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一)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影响到旅游团队的人身安全时,随团导游人员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团队、旅游区(点)等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为旅游团队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及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三)市旅游局在接到相关报告后,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省旅游局应急办公室,并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一)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现疑似重大传染病疫情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服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的安排。同时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

(2)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旅游团队住宿的旅游饭店的消毒防疫工作,以及游客的安抚、宣传工作。如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后,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组团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3)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消毒防疫工作,并监督相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消毒防疫措施;同时向团队需经过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4)发生疫情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确诊报告后,要立即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旅游局接到报告后,应按照团队的行程路线,在本市范围内督促该团队所经过地区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的消毒防疫工作。同时,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旅游局。

(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与卫生医疗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助,同时向所在地旅

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协助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认真检查团队用餐场所,找出毒源,采取相应措施。

(3)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积极协助处理有关事宜。市旅游局在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及时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一)当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伤亡事件时,除积极采取救援外,要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由省旅游局或通过有关渠道,及时通知港澳台地区的急救组织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项。

(二)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活动主办部门、承办单位按照活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件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国(境)外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在组织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旅行社领队要及时向所属旅行社报告,同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并通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接待社或旅游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要接受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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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应急预案 旅游
抄 送:省旅游局,市安委办,东西岩景区管委会,古堰画乡
丽水市旅游局
2006年1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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