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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旅游局行政执法职能及法律依据



作者:本站 来源:丽水旅游网 点击数: 时间:08-04-14 16:20:31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至三十日,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的旅游信息,按规定为旅游者办理保险,并安排由具有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

(三十二)旅游合同没有明确游览日程与线路,游览景点与时间,娱乐场所与时间,交通工具种类与标准,住宿、餐饮地点与标准,导游服务内容,旅游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安排旅游者购物的,没有明确购物的地点与时间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至三十日,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旅游合同应当明确游览日程与线路,游览景点与时间,娱乐场所与时间,交通工具种类与标准,住宿、餐饮地点与标准,导游服务内容,旅游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安排旅游者购物的,还应当明确购物的地点与时间。”

(三十三)旅行社安排内容不健康的游览、服务项目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至三十日,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七条“旅行社及其导游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旅游合同的约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安排内容不健康的游览、服务项目”

(三十四)旅行社擅自提高服务价格或者加收服务费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至三十日,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七条“旅行社及其导游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旅游合同的约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擅自提高服务价格或者加收服务费用”

(三十五)旅行社强制旅游者购物、接受服务或者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至三十日,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七条“旅行社及其导游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旅游合同的约定,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强制旅游者购物、接受服务或者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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