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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旅游局行政执法职能及法律依据



作者:本站 来源:丽水旅游网 点击数: 时间:08-04-14 16:20:31



(二十)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和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到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2、《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导游等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委派该导游等从业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停业整顿。”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及其导游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旅游合同的约定,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强制旅游者购物、接受服务或者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二十一)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和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导游等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委派该导游等从业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停业整顿。”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及其导游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旅游合同的约定,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强制旅游者购物、接受服务或者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二十二)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

处罚种类:暂停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取消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3)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二十三)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处罚种类:暂停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取消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4)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二十四)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处罚种类:暂停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取消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5)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二十五)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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