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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旅游局行政执法职能及法律依据



作者:本站 来源:丽水旅游网 点击数: 时间:08-04-14 16:20:31



(十二)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从事导游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的,不得进行导游活动。”

(十三)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十四)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和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举止文明,语言规范,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在讲解介绍中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以及低级庸俗的言行。”

(十五)导游人员进行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

处罚种类:暂扣导游证、吊销导游证

法律依据:

1、《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导游等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或者上岗证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导游证或者上岗证,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七条“旅行社及其导游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旅游合同的约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擅自改变、减少或者增加游览、服务项目”

(十七)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处罚种类:暂扣导游证、吊销导游证

法律依据: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

2、《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导游等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或者上岗证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导游证或者上岗证,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七条“旅行社及其导游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旅游合同的约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行程安排”

(十八)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

处罚种类:暂扣导游证、吊销导游证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

(十九)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和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到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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