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九)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十)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没有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招徕、接待旅游者,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
(十一)旅行社拒绝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账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账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检查。”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行社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3、《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十三条“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情况纳入旅行社年检范围。”第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管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的相关资料,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在理赔案件发生后,应及时将理赔情况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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