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5)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3、《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至三十日,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七条第(五)项“擅自提高服务价格或者加收服务费用;”
4、《浙江省旅行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者增加旅游项目,增加费用,或者安排合同未约定的其他旅游消费活动。旅行社安排合同以外需要收费的旅游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
(六)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没有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6)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
(七)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没有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或未与境外接待社签订书面协议,就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7)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8)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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