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九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在旅游景区景点及其周围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禁止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物、接受有偿服务。”
(四十三)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九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旅游景区景点内有多个旅游点或者游览项目的,可以分别设置单一门票,也可以设置价格低于单一门票价格总和的联票或者套票,一并向旅游者公示,由旅游者自主选择购买。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
(四十四)旅游景区景点价格上调时,不对境内旅游团队自批准上调价格之日起延迟三十日执行,或不对境外旅游团队延迟九十日执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九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旅游景区景点价格上调的,对境内旅游团队自批准上调价格之日起延迟三十日执行,对境外旅游团队延迟九十日执行。”
(四十五)旅行社拒不按规定足额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处罚种类: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1)拒不按规定足额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
(四十六)导游人员安排内容不健康的游览、服务项目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导游证和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导游等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导游证或者上岗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等从业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停业整顿。”第二十七条“旅行社及其导游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旅游合同的约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安排内容不健康的游览、服务项目;”
(四十七)导游人员擅自提高服务价格或者加收服务费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导游证和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导游等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导游证或者上岗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等从业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停业整顿。第二十七条“旅行社及其导游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旅游合同的约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擅自提高服务价格或者加收服务费用;”
(四十八)导游人员收取旅游者购物的回扣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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