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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旅游局行政执法职能及法律依据



作者:本站 来源:丽水旅游网 点击数: 时间:08-04-14 16:20:31



(三十六)旅行社收取旅游者购物的回扣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至三十日,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七条“旅行社及其导游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旅游合同的约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收取旅游者购物的回扣;”

(三十七)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安排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应当按照旅游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三日至十五日,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旅行社及其导游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旅游合同的约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行程安排;”

(三十八)旅行社擅自改变、减少或者增加游览、服务项目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应当按照旅游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三日至十五日,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旅行社及其导游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旅游合同的约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擅自改变、减少或者增加游览、服务项目;”

(三十九)旅行社降低服务标准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应当按照旅游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三日至十五日,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旅行社及其导游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旅游合同的约定,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降低服务标准;”

(四十)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岗位和工种,旅游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上岗、任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九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岗位和工种,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任职。”

(四十一)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九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

(四十二)在旅游景区景点及其周围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物、接受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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