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监管(共18项)
(一)旅行社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2、《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3、《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旅行社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三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类旅行社及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实行属地管理。”
(二)导游人员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
2、《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3、《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
(三)旅游资源普查和评价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1、《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四)旅游发展规划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1、《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求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第五条“地方各级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
(五)旅游交通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1、《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十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旅游交通的设置,参与旅游交通规划、旅游交通基础标准的制定和旅游交通服务规范的管理。”
(六)旅游标准化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1、《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有关旅游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七)旅游信息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1、《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信息网络建设,会同统计部门建立旅游信息统计和旅游信息发布制度,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信息和咨询服务。”
(八)旅游人才培养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1、《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教育、劳动等部门,加强旅游院校、专业的建设和旅游科研、教育、职业培训工作,加快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九)旅游商品开发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1、《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指导重要旅游商品的开发。”
(十)旅游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1、《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新建旅游景区景点、主题公园、客运索道、缆车、大中型游乐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景观设计或者景观影响评估报告;计划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十一)旅游度假区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1、《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新建省级旅游度假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浙江省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度假区开发区建设、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第一款“新建省旅游度假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建设、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在6个月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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