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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作者:本站 来源:丽水旅游网 点击数: 时间:08-04-14 16:20:31




    第四十条 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需要的服务,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对旅游地可能引起旅游者误解或产生冲突的法律规定、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应当事先给旅游者以明确的说明和忠告。
    第四十一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应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者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定合同。所签合同应就下列内容作出明确的约定:
    (一)旅游行程(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安排;
    (二)旅游价格;
    (三)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旅行社因《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原因而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失时,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受旅游者投诉后,应及时查明事实,确因旅行社过错而致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损失程度,责令旅行社给予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赔偿费用。

第八章 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旅行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旅游工作的法规、政策,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对外报价、资产状况、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管理、资格认证等方面的情况。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的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和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对旅行社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检查人员未出示有效证件的,旅行社有权拒绝其进行检查。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不得泄露旅行社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九条 国家旅游局依据旅游业发展的状况,制定旅行社年度检查考核指标,统一组织全国旅行社年度检查工作,并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每年年度检查后,应当发布年度检查通告。对没有通过年度检查的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注销其许可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

第九章  罚  则

    第五十一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
    (二)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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