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用不同的担责方式和比例来约定双方违约责任,主要考虑到了以下几个因素:(1)旅行社取消出团导致旅游者不能成行的直接经济损失,相对于旅游者退团导致旅行社取消行程的直接经济损失要少;(2)根据旅行社经营出境游业务的特点,旅游者提出退团,旅行社作为中间商,将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旅游者退团时间距出团日期越近,旅行社所承担的经济损失越大;(3)以明确的时间和比例的约定,方便旅游者在约定的时间内拿到退款或赔偿款。
这个比例的确定于法有据,于理充分,同时也便于操作,避免了旅游者因等候组团社举证核算损失额度而须往返数次方能领回可退款项的尴尬局面,有效维护了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约定了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示范文本的第五章给出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如组团社不能成团时,旅游者若不同意转团的,可以解除合同由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行前解除合同,组团社提出的,不得扣除签证费用,游客提出的,可以扣除;旅游者出发时迟到,又不能在途中赶上团队的,视为自愿解约;旅游者在行程中脱离团队的,不得要求组团社退还费用等。
(七)倡导旅游者理性维权
针对旅游者因服务质量问题不满而采取过激行为甚至在境外拒绝登机等问题,在范本里明确了旅游者将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自行承担责任的约定。另对旅游行程变更的处理进行了明确,在确保旅游者意愿表达的同时,规定了旅游者的协力减损义务。
(八)明确了争议解决的途径
发生服务质量纠纷时,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事后可经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所调解;调解不成可以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
(九)补充条款特别约定
在“协议条款”中还写出“补充条款”,使得在其他条款中不能充分表明双方意愿的内容可以补充进来,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充分体现了《合同法》“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理原则。
四、其他说明
此次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共同推出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将自今天发布之日起,在全国组团社范围内推行使用,并将其作为各级旅游质监所受理和处理游客投诉的依据。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还计划在今年内对推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向组团社和旅游者征求对这次推行的示范文本的意见和建议。两局将根据市场情况的发展和变化,适时对示范文本进行修改,以使它更好地维护组团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