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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证的核发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时间:07-01-22 11:00:50



一、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第四条第一款: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二、申报条件:
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2、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未患传染性疾病;
5、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
6、未曾被吊销导游证。
二、申报材料
(一)新申办导游证(IC卡)需上交的材料
(1)填写《申请导游证登记表》1份(市直的到旅行社领取,县(市)的到县(市)旅游局行管科领取,或直接到丽水旅游网办事指南处下载表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员资格证书》(审核)及其复印件1份(资格证第一页和第二页都需复印);
(3)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专职导游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需经劳动部门鉴证;兼职导游人员与旅行社签订聘用合同)1份。兼职导游若挂靠在市导游服务中心的,需上交在导服中心的登记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1份;
(4)身份证(审核)及其复印件1份;
(5)2寸或1寸红底免冠照片1张;
(6)工本费40元/人(市旅游局财务室代收取后交省旅游局);若申办人为在校学生,需同时出具学校同意做兼职导游的证明材料。
(二)导游人员变更旅行社需要上交的材料
(1)填写《导游证书变更审批表》1份(审批表的领取同上);
(2)与变更后的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1份(合同要求同上)。
(三)导游证(IC卡)遗失补办需要上交的材料
(1)2寸或1寸红底免冠照片1张:
(2)填写《导游人员证件遗失补办申请表》1份(申请表的领取同上);
(3)导游证遗失登报声明材料;
(4)工本费40元/人(市旅游局财务室代收取后交省旅游局)。
四、申报程序:
申请人或旅行社持申请材料向市旅游局提出申请,市旅游局审查同意后,报省旅游局审核批准。
五、与旅行社中止合同导游证上交程序
导游人员与旅行社(或导服中心,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中止劳动合同不再从事导游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将导游证收回,同时开具中止合同证明,并将该证明与导游证一并上交市旅游局,由市旅游局统一上交省旅游办证中心进行销号。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导游人员在办理导游证时,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资格证书》上交到用人单位,导游人员与用人单位中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在收回导游证的同时,发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资格证书》。
六、期限: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意见报省旅游局审核批准。
七、责任处室:行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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