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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与初审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时间:07-01-22 11:01:15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
2、国家旅游局《关于全面开展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旅计财[2000]125号)

AA、市区范围A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
一、条件
1、凡在丽水市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美术等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2、符合国家标准(GB/T17775—2003)的有关规定。
二、需送交材料
1、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申请;
2、质检后填写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
3、县(市)旅游主管部门初评报告。
三、程序
1、由县(市)旅游主管部门向市旅游景区质量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现场检查、资料审核等现场评定;
3、审核批准;
4、颁发等级证书,并进行公告。
四、时限:自收到县(市)旅游主管部门的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现场检查评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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