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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旅游项目审核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时间:07-01-22 11:02:27



一、依据:《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丽委[2005]3号)
二、范围:丽水市区范围凡新建、扩建、改建的旅游景点项目、旅游饭店和旅游专用的交通服务设施。
三、需送交材料
1、旅游项目建议书
2、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证明材料。
四、程序
1、由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交项目建议书;
2、经丽水市旅游局提出意见再转送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五、时限:自收到申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六、责任处室: 规划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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