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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质量投诉的处理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时间:07-01-22 11:02:52



一、依据:
1、《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党委会第31号公告),《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2、《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国家旅游局于1991年6月1日公布);
3、《丽水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二、条件:
1、 投诉者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
2、 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具体投诉请示和事实证据;
3、 属于旅游投诉范围:
   (1)认为因旅游经营者的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认为旅游经营者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用损失的;
   (4)认为因旅游经营者的故意或过失给旅游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
   三、需送交的材料:
1、 投诉者基本情况;
2、 被投诉者基本情况;
3、 投诉事实与理由;
4、 证据;
5、 请求事项;
   四、程序:
1、 投诉通过口头、电话(“96118”)或书面提出;
2、 受理或转办;
3、 主持调解或处理。
五、时限:
1、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2个工作日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2、处理:受理的案件90天内审理终结。特殊原因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延长30日审理终结。
六、责任处室:市旅游质量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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