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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行社设立审批须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时间:07-01-22 10:55:30



一、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34号令)第九条第二款: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二、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经培训并持有合法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4、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5、交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6、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要求和旅游市场需求。
三、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及经培训并持有合法的资格证书;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四、申报程序:
1、要求设立国内旅行社的单位或个人向市旅游局提出申请,经许可设立的旅行社持许可文件和质量保证金缴纳凭据复印件到省旅游局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五、期限: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报人。
六、责任处室:行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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